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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5〕危化01号
(平)应急罚〔2025〕危化01号
宁夏贝利特氰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贝利特氰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根据现场调取的贝利特氰胺公司隐患排查台账,公司2025年以来开展多次隐患排查,其中包含对多个车间平台、地板及设施设备腐蚀开裂情况的检查,但均未发现双氰胺二车间顶部平台腐蚀严重的情况,并且未对该重要承重结构和构建加强防护,不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2018)1.0.3规定的要求,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5]今冬明春010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5]今冬明春010号)、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1张、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排查台账等相关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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