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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危化24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24号
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8日,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到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家指导服务,查出问题中涉及1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2024年11月1日环保一车间干化D刮板机受限空间作业证(20241101-0001)中,作业方案描述“断开进料、蒸汽、氮气管线,使用轴流风机置换合格后作业”,涉及临时用电作业,未提供临时用电作业票(视频显示有临时用电);2024年3月在甲类仓库安装人员定位系统,涉及动火作业(手电钻),未提供动火作业证;2024年11月20日H60酰化车间废水萃取釜R704检修作业,仅提供了R704尾气主管、R702-704气相管道2块堵盲板作业证(0000328/0000329),未提供三根进料管道盲板作业证。P&ID图中一条气相管线管径为DN65,两个作业票盲板规格均为DN50,不一致”。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2023)版》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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