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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5-0001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25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危化23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23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危化23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23号

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5日,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到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家指导服务,查出问题中涉及1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氯甲酸酯类罐装间内使用非防爆电子秤,灌装机控制箱为非防爆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2023)版》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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