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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4〕危化17号
(平)应急罚〔2024〕危化17号
宁夏金海雄华煤化工责任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夏金海雄华煤化工责任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9月13日,应急厅聘请中国化学品协会专家对宁夏金海雄华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专家指导服务检查,发现企业“检查时,4#炉电捕焦油器内正在进行受限空间作业,但未提供相关受限空间作业票。”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问题;证据二: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2023)版》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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