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平罗县永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6·9”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案调查报告
2024年6月9日18时17分许,位于平罗县高庄乡光华村的平罗县永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发生一起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4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市、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置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石嘴山市安委办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3、第二十四条4之规定,经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成立了平罗县永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6·9”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为事故调查组),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白玉昌同志担任调查组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杨静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总工会相关负责人组成,邀请县纪委监委和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专业机构技术鉴定、事实材料分析等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建议,并形成了平罗县永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6·9”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平罗县永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6·9”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差,对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污水收集池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能力不足,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未佩戴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擅自进入污水收集池内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平罗县永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原平罗县永和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养殖合作社),2016年12月26日,在平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为平罗县永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号:640221NA000085X;变更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402216842467052;2018年4月26日,经申请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吴某泰变更为吴某景,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光华村,业务范围:奶牛养殖、种牛繁育、饲料配送、原奶销售。永和养殖合作社共有员工12人,未开展员工教育培训,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该合作社于2004年5月14日取得平罗县发展计划局《关于平罗县永和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奶牛养殖场的批复》(平计发〔2004〕106号),2004年10月建成投用,永和养殖合作社占地面积为60300平方米,共有5栋牛舍,现养殖奶牛600头,肉牛300头,牧草种植2050亩,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9日13时30分许,永和养殖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吴某景和工人董某、董某春先打开污水收集池水泵排污水,随后3人一起清理牛颈夹底部粪便。16时许,吴某景等3人清理完牛颈夹底部粪便后,看到污水收集池污水抽至距池底600mm左右,吴某景安排董某和董某春2人查看污水抽完后,由董某负责喂牛、董某春开铲车装化肥,随即吴某景离场回家。16时56分许,工人陈某香(系董某妻子)从家中返回养殖场,没有看到董某和董某春两人,给董某打电话一直显示不在服务区,至看到污水站门口有两辆电动车,随即进入污水间内看到董某春手机放置在污水间铁箱上面。17时56分,陈某香电话报告吴某景“董某和董某春找不见了,你赶紧来场里”。18时07分许,吴某景从家中赶到养殖场开始寻找。18时17分许,在污水收集池内找到董某和董某春两人,两人均面部朝下趴在污水收集池底部。
事故发生后,18时20分许,吴某景电话告知吴某(系吴某景儿子)养殖场出事了,让其拨打119消防救援和120急救电话,接警119人员告知其任何人不要进入池内,吴某景安排人员在养殖场门口接应。18时27分,吴某景电话报告平罗县农业农村局事故情况,此时消防救援车辆到达了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消防员先对污水收集池进行强制通风,置换池内有毒有害气体。19时许,检测池内气体合格后,消防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进入池内,将董某和董某春救出。经急救120医生现场诊断,董某和董某春均无生命体征,确认死亡,遗体送往平罗县长城殡仪馆。
1.事故现场位于永和养殖合作社东南角原沼气站(图一)污水收集池内,沼气站北侧和西侧为牛舍,南侧为饲草耕地,东侧为养殖场东围墙。该沼气站于2010年建成投用,重点作为沼液还田,因环保部门要求沼液不得外流,2018年改造为养殖场污水处理站;
2.原沼气站南侧为白色轻钢结构污水处理间(长10.5m、宽6.6m、高4m)(图二),墙面和屋顶均为双层彩钢夹苯板材质,东南侧为一处废弃的砖混结构锅炉房,南侧为简易彩钢棚存放废铁等物品,西侧设置一具400m³废弃沼液罐,北侧为砖混结构的建筑物,分别为配电室、脱硫间和应急供电间;
3.原沼气站东北角设置一具高位水箱(长6m、宽1.5m、高2m),距离地面6m,下部为四腿圆形支撑立柱,型号为DN159镀锌管,沼气站中间设置地下蓄水池(长15m、宽8m、高1.8m)、曝气发酵池(长11m、宽3m、高3m)、厌氧池(长9m、宽2.6m、高3m),曝气发酵池上方设置高400mm护栏,厌氧池上方设置6个封闭式观测孔,居中位置设置2台送气罗茨风机(3.0KW);
4.污水处理间(图三)内部设置有环保处理设施,污水收集池位于污水处理间地下(长5.6m、宽2.7m、高2.95m),收集池分为两腔底部联通,地上设置1台污水过滤器,2台污水处置过滤罐,2台搅拌机和2个塑料药剂罐,污水收集池上方预留2个人孔(长1.2m、宽0.8m),人孔下部设置爬梯,污水收集池人孔内下放2台抽水泵,污水池与沼液罐之间设置连接管(DN159);
5.事发时死者董某和董某春在污水收集池内(图四),面部朝下,污水池池底液面高度为500mm。污水收集池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置和强制通风设施,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和告知牌,死者董某和董某春未按规定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图一:原沼气站

图二:污水处理间

图三:污水处理间环保设施分布及人孔图

图四:死者点位图
6月10日16时20分许,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永和养殖合作社污水收集池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实地检测,检测硫化氢气体含量为62.1ppm(图五),相当于84.1mg/m3,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1-2019)有关标准,硫化氢浓度10mg/m3为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最高容许浓度,实测硫化氢气体浓度84.1mg/m3,超过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最高容许浓度。


图五:污水收集池内气体检测
6月13日,县应急局邀请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技术中心对永和养殖合作社污水收集池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复盘检测,检测时该污水收集池水位上升距人孔约500mm,检测结果显示硫化氢气体含量826.4mg/m3,二氧化硫气体含量266.4mg/m3(图六),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1-2019)有关标准,硫化氢的MAC最高容许浓度为10mg/m3,二氧化硫PC-STEL短时间容许接触浓度为10mg/m3,严重超出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董某,男,汉族,66岁,家庭住址:平罗县高庄乡广华二队,系永和养殖合作社工人。
2.董某春,男,汉族,53岁,家庭住址:平罗县高庄乡广华二队,系永和养殖合作社工人。
事故发生后,在高庄乡、农业农村局和黄渠桥镇派出所的协调下,永和养殖合作社与2名死者家属自愿协商,达成一次性赔偿事宜,于2024年6月13日签订 《人民调解协议书》,分别赔偿死者董某、董某春各项费用68万元、115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赡养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死者善后事宜得到妥善处理,社会舆情平稳。
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平罗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出动到达现场,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未造成事故扩大。平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报送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指挥得当,协调有序,善后工作妥善处置,安抚、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正确引导了舆情,确保社会舆情平稳。
该起事故造成董某、董某春2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无任何设备设施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254万元。
永和养殖合作社安全管理不规范,致使工人董某、董某春安全知识匮乏,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差,对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污水收集池危害因素识别能力不足,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硫化氢气体浓度严重超标的污水收集池内作业,导致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中毒和窒息死亡,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1.永和养殖合作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完善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未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事故应急演练,永和养殖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未制定培训制度,永和养殖合作社工人董某、董某春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污水收集池涉及硫化氢有毒有害气体的有限空间,未开展有限空间安全风险辨识,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置、强制通风设施和安全警示告知标识,未提供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污水收集池处于失管状态。
3.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永和养殖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安全管理上疏忽大意流于形式,对厂内存在的风险点辨识不全面,没有认识到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性,未从严从细抓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对于现场作业人员违规行为管理缺失。
1.永和养殖合作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完善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未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污水收集池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置、强制通风设施和安全警示告知标识,也未对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2.县农业农村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有差距。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宽泛,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具体,3月15日至17日对48家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内容仅限于消防器材、标志标识、电气等,未对化粪池等有限空间进行检查。未严格落实县安委办4月16日和4月2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化粪池安全管理的提示函》《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要求,未认真汲取2024年4月13日四川省彭州市发生一起7人在养猪场化粪池内中毒和窒息死亡事故教训,4月28日,农业农村局仅在局工作群转发了《关于加强化粪池安全管理的提示函》,但未开展检查工作。对畜牧养殖业安全监管研究不深入,分析不透彻,指导不精准、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安全知识等方面宣传力度不够,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整治农村养殖企业安全隐患还存在较大漏洞和薄弱环节。
3.平罗县高庄乡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安全监管存在盲区。致使对该养殖合作社污水收集池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未严格落实县安委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化粪池安全管理的提示函》《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要求,未认真汲取2024年4月13日四川省彭州市发生一起7人在养猪场化粪池内中毒和窒息死亡事故教训,对畜牧养殖企业化粪池等涉及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安全管理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永和养殖合作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污水处理间内无抽风排气设备,安全告知和警示标识缺失,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未落实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未对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风险辨识和管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5、第二十八条第一款6、第三十五条7、第四十一条第二款8、第四十四款第一款9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0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宁应急规发〔2023〕3号)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第二百四十六条B阶11裁量标准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
1.董某,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识别能力不足,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也未佩戴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擅自进入污水收集池,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董某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识别能力不足,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也未佩戴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擅自进入污水收集池,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吴某景,永和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永和养殖合作社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厂区内存在的风险点辨识不全面,没有认识到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性,未从严从细抓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对于现场作业人员违规行为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12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13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构成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4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宁应急规发〔2023〕3号)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第二百四十二条A阶15裁量标准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建议责成县农业农村局、高庄乡人民政府分别向平罗县人民政府作深刻检查。
2.建议县纪委监委对县农业农村局、高庄乡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一)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未认真汲取2024年4月13日四川省彭州市发生一起7人在养猪场化粪池内中毒和窒息死亡事故教训,暴露出属地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红线意识不强,对污水收集池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到位,举一反三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不力,工作部署推动存在短板漏洞。
(二)永和合作社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全面失守。未建立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污水收集池等有限空间安全风险辨识,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现场未设置强制通风设施和有限空间安全风险告知牌,未提供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污水收集池处于失管状态。
(三)从业人员专业常识缺失,违章作业。从事故调查情况看,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范要求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导致发生中毒和窒息。暴露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严重不到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极其淡薄,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没有基本认识,安全作业技能缺失。
(四)安全监管措施不力,有限空间安全失管漏管。调查发现,农业农村局、高庄乡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未组织开展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专题培训,安全检查不全面,未开展有限空间隐患排查,安全监管执法缺失,有限空间安全失管漏管。
该起事故充分暴露出养殖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诸多短板和漏洞,要深刻吸取“6·9”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查找问题,并采取以下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永和养殖合作社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经验教训,全面排查,落实整改。要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重点环节过程管控;依托专业技术力量,对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线彻底排查,对所有岗位的安全风险和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评估,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切实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安全责任意识。要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全面分析研判事故风险隐患,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针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场所,合理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滤毒罐或者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对事故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以及事故报告等知识的掌握,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突发情况时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避免事态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
(三)压实管理部门责任,杜绝安全监管盲区。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监督指导养殖行业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工作薄弱环节,持续深化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以养殖场为重点对象的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养殖企业进行摸排,摸清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应急设备配置等基本情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进一步梳理完善企业有限空间监管台账,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畜禽养殖场内沼气池的进、出料口要确保加盖,以防人、畜掉入造成中毒、伤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养殖企业的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尤其是针对规模化养殖企业等重点单位,重点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安全宣传工作,深入开展一次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养殖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切实加强监管工作,有效化解安全风险。平罗县高庄乡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制,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要全面总结分析本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事故防范措施,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有效消除事故隐患,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平罗县永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6·9”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案
调查组
2024年8月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叁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宁应急规发〔2023〕3号)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第二百四十六条B阶: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5《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宁应急规发〔2023〕3号)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第二百四十二条A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