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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4-0000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16日
标  题: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零售店(点),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经营,所经营的烟花爆竹必须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实行一店一证,严禁占道经营、走街串户经营、网上经营。要加强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好消防器材,确保经营安全。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建立健全购销档案、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出现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小区车库、储藏室内严禁储存烟花爆竹。

六、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及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大消费者要自觉从持证零售店(点)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积极向应急管理局、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广大私营业主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烟花爆竹,切莫随意买卖,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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