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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3-0084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3〕工贸科28-2号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3〕工贸科28-2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3〕工贸科28-2号

(平)应急罚〔2023〕工贸科28-2号

刘文博: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作为宁夏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应急管理部门下发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履行不到位,18项问题隐患中仍有4项未落实整。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事实,由副总经理刘文博签字确认;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和总经理孟洋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00 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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