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平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平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平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平罗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平罗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责任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需公开的具体内容由相关执法科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第八条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九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行为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在行政执法行为被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信息公示。
第十二条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应急管理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主管法制的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依据《平罗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力义务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七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当场询问、检查、处置、处罚的;
(二)采取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扣留、收缴等措施的;
(三)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四)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
(五)遇有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侵害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行为时;
(六)其他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一)举报人、证人、被侵害人等明确要求的;
(二)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或者不能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公共场所或区域;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其他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的。
第三章记录的主体
第十条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十一条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协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二条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每月定期将声像资料交由局办公室存储。
第十五条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记录的使用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县应急管理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八条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九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县应急管理局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三条执法记录设备管理人员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完好性、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在办案时确实需要执法记录设备的,应当做好备用方案,确保执法记录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章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六条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七条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严禁执行以下违规操作: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按规定或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依据《平罗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应急管理局各行政执法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0.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前,报送局法制室审核后,由相关业务科室提交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办公室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再由相关科室提交局务会研究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室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室进行审核后,由相关业务科室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书文本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细则向局法制审核科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审核科室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法制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因调查取证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局法制审核科室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再次履行法制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建议整改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