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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当事人:平罗县新时超便利店(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21MACRPB0F26
经营者:龚**
违法事实:2024年01月26日15时48分,平罗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平罗县城关镇北大街26号南间的平罗县新时超便利店依法进行检查,并告知现场负责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时该场所正常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营业场所货架上摆放着各类图书和大小2个地球仪,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进货清单,但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只提供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已对280本图书和2个地球仪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具体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平)文综保物字〔2024〕4号),保存方式为异地保存,保存地点为平罗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库房(平罗县怀远大街与宝丰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八楼)。
处罚理由和依据:平罗县新时超便利店(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告知:2024年02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平)文综罚告字〔2024〕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决定:2024年03月04日。(平)文综罚字〔2024〕4号。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柒元整(¥47.00元);
2.没收出版物280本(册)、地球仪2个;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结案时间:2024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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