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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当事人:平罗县天之巢酒吧(李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21MABX86UC6L
案件名称: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处罚类型:1.警告;2.罚款;3.没收没法所得。
处罚事由:当事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案,经调查:2023年10月27日,平罗县太沙派出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治安案件时,发现平罗县天之巢酒吧接纳未成年人,向平罗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移交线索。2023年10月30日22时25分,平罗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平罗县太沙派出所对位于平罗县宏泰商业广场B6幢1号的平罗县天之巢酒吧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处罚决定书文号:(平)文综罚字〔2023〕15号
处罚结果: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玖拾捌元整(¥398.00元)。
处罚决定期:2023年12月06日
处罚有效期:2024年03月06日
公示截止期:2026年12月06日
处罚机关:平罗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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