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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闸镇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审查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10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3〕14号)。
提示: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等;
(二)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四)内部考核、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五)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六)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通知;
(八)对小区、地名的命名的批复;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一)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十二)财政部门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文件及下达的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文件等;
(十三)行业技术标准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十四)涉密文件;
(十五)其他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均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审查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提示: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
提示:重大执法决定审查既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行政执法决定适当性方面的内容。具体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的权限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善、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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