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印发《陶乐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办(中心):
现将《陶乐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平罗县陶乐镇委员会
平罗县陶乐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陶乐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推进镇党委、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三)民主决策原则。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镇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好记录。
(四)依法决策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把重大事项决策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五)决策公开原则。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公开,除按规定须保密的事项外,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镇重大事项决策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六)注重效率原则。注重议决事项落实优化决策流程,明确决议事项落实责任和完成时限,切实提高决策执行效率。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问题决策事项
1.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相关推进措施。
3.研究自然资源开发使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民生改善、国有资产等重要事项。
4.重要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等制定、修改和废除。
5.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议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处理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报请县委县政府请示事项。
7.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
8.讨论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推进措施,办理情况报告等。
9.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项目安排事项
1.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和合同管理;
2.项目预算为2万元及以上的村级支出项目和预算为5万元及以上的镇财政支出项目;
3.项目设计、变更、招标、验收、结算的相关事宜及实施过程中重要问题。
(三)大额资金使用
1.本镇财政预算;
2.预算调整建议;
3.年终决算建议;
4.资金预算为1万元及以上的镇、村级的财务事项,单项财务支出为2000元及以上的镇财务支出和单项财务支出为1万元及以上的村级财务支出资金安排;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四)定期研究重大事项
1.党的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民族工作、禁毒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等一般每年至少研究2次;
2.安全生产工作、信访工作、平安建设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等一般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
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党管武装工作等一般每月至少研究1次;
4.群团工作、食品安全工作、保密工作等一般每年至少研究1次;
5.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
6.其他事项按有关要求及工作需要适时研究。
三、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征求意见。决策重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讨论、技术咨询,合法性审查、综合论证;对涉及不特定多数党员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风险评估。
2.议题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通过专题讨论、座谈等适当形式进行准备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3.提议决策。提请会议决策的议题,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镇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会前准备。综合办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党委会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或相关村(居)、办(中心)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镇主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重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重大事项,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由综合办负责梳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重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村(居)、办(中心)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重大事项经决策后,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由镇党委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镇党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镇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凡属重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镇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主要领导临时决定且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3.对讨论决定事项,综合办应当2日内梳理汇总,形成决议事项清单,并分送镇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站所,明确时限,跟踪提醒督办,适时下发议决事项办理报告,呈镇主要领导。
四、监督检查
(一)镇党委定期向上级报告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并对本镇制定、执行重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党委成员要带头执行重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办(中心)、村(居)严格执行,及时向镇党委会或镇主要领导报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公式。
(三)镇纪委监察办应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并及时与班子成员沟通有关情况。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实施的重大事项,有关村(居)、办(中心)负责人应及时向党委、纪委报告。
(四)镇党委应督促班子成员、各村(居)、办(中心)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并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不正确执行本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和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报告的;
(二)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政纪条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
(三)对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四)相关人员未向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五)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贻误工作时机造成损失的;
(六)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监督人员发现监督对象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有悖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规定,不提出意见、建议或隐瞒不报的;
(八)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损失、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原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六、本制度由镇党委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