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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5/2024-0035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审批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5日
标  题: 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4要求为更好的对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特建立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  各进驻窗口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无法律法规依据或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亦不得增设办事条件和盖章环节。  

第二条  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第三条  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监管结果运用,对不实承诺,依法予以惩处。  

第四条  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和新的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异地办理事务需开具相关证明或盖章的,各有关窗口应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  

第六条  各窗口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目录清单制管理,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坚决取消到位,严禁出现变相保留或明减暗增。  

第七条  有关窗口在履职尽责中擅自增加不必要的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行举报,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及时向群众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对证明事项清单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发现变相保留或上级命令取消仍继续实施并且未及时提出取消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对随意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各窗口应及时纠正;对未及时纠正、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施行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有变化的,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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