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平罗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月18日前反馈至平罗县司法局。
联系人:谢文一
联系电话:0952-6093189
邮箱:jxplfzb@163.com 传真:0952-6093189
平罗县司法局
2024年2月4日
附件: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及修改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平罗县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
三、修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平罗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
2.平罗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
3.平罗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罗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
和政策性文件
一、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平罗县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06〕124号)
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平政规发〔2018〕2号)
三、关于印发《平罗县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1〕169号)
四、关于印发《平罗县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1〕170号)
五、关于印发《平罗县水资源确权分配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138号)
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71号)
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合作社及脱贫攻坚经营主体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223号)
八、《平罗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83号)
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3〕110号)
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星级经营主体评选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08号)
十一、《平罗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平政复〔2012〕14号)
附件2
平罗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
和政策性文件
一、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40号)
二、关于印发《平罗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56号)
三、关于印发《平罗县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26号)
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政策性农业综合机械保险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34号)
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稳增长综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平政发〔2022〕78号)
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劳务移民住房保障帮扶住房置换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22〕51号)
七、关于印发《平罗县深入推进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22〕53号)
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规发〔2022〕1号)
九、关于印发《平罗县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46号)
十、关于印发《平罗县湿地产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95号)
附件3
平罗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
和政策性文件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20号)
(一)将“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修改为“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二)将“三、组织领导”中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 长:蒋新录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姚农 县民政局局长、许东铭 县教体局局长、黄学梅 县妇联主席、张志祥 县公安局副局长。成 员:赵燕萍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龚明胜 县法院副院长、闫志强 县发改科技局局长、罗少荣 县司法局局长、赵 军 县人社局局长、马志明 县住建局局长、马立军 县农牧局局长、王宗贵 县文广局局长、李志杰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丁光林 县残联理事长、县卫生计生局副局长、彭小华 县财政局副局长、谷亮 团县委副书记。以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姚农同志兼任。”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决定成立平罗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民政局、教体局、妇联、公安局、宣传部、法院、发改局、司法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广局、市场监管局、残联、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团县委、各乡镇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三)将“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中的“民政局要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修改为“民政局指导各乡镇要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22〕86号)
增加“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等确定,应每年公布一次。”作为“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一)2022年廉租房准入标准。”的补充内容。
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平政规发〔2023〕1号)
(一)将“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修改为“第十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将“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9日起施行。”修改为“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
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用水权使用费收缴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规发〔2023〕2号)
(一)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修改为“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9日起施行。”修改为“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
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规发〔2023〕3号)
(一)将“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修改为“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将“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9日起施行。”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
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惩办法》的通知(平政规发〔2022〕1号)
(一)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将“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修改为“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5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引黄灌区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规发〔2022〕2号)
(一)删除第十八条中的“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将“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