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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平罗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1 |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和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七条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司法行政部门 | ||
| 2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 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 第三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
| 3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律师事务所 | ||
| 4 |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律师 | ||
| 5 |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违法相对人 | ||
| 6 |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 行政给付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律师 | ||
| 7 | 法律援助 | 行政给付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法律援助机构 | ||
| 8 |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 法律援助机构 | ||
| 9 | 对优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优秀(先进)调解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 | ||
| 10 |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 年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二十一条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
| 11 | 对法律援助工作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 第七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组织或者个人 | ||
| 12 | 对法制宣传工作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5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组织或者个人 | ||
| 13 |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优秀调解员的奖励和表彰 | 行政奖励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 | ||
| 14 |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 行政裁决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 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被审计单位 | ||
| 15 |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审查有异议的审查 | 其他类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修正)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和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二)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具有受理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四)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请求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依据前款(二)、(三)、(四)项规定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 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公民、申请人 | ||
| 16 | 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 | 其他类 | 行政机关 | 平罗 县司 法局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85号) 第五条第一款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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