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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平罗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县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督投诉举报范围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一)存在不履行、越权履行、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法定职责,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等行政执法不严格、不公正问题的;
(二)存在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暴力执法、“一刀切”执法等行政执法不规范、不文明问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亮证执法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者投诉请求的;
(二)投诉不属于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已被纪委监委、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
(四)依法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五)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司法程序的;
(六)对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诉讼结果不服的;
(七)其他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的。
三、行政执法监督投诉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0952—6093189
投诉举报邮箱:nxplfzb@163.com
投诉举报地址:平罗县宝丰路372号政务中心9楼
平罗县各乡镇、各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及地址(见附件)。
四、监督举报须知
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举报。对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将视情节轻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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