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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5〕22号)
平府复决字〔2025〕22号
平府复决字〔2025〕2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男,汉族,1995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平罗县宝丰路与怀远大街交叉口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2楼。
负责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在12315举报工单**************回复的不予立案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线下买到了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这款产品。后发现这款产品的营养成分表存在错误标注,根据GB28050营养成分表计算通则可以得知,钠的NRV错误标注为9%,正确标注应当为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负责。所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的诉求是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合理赔偿。请求部门介入调解,我的电话可以告知商家。如商家态度蛮横不讲理,请贵局依法依规给予最高行政处罚,非常感谢。被申请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市民你好!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关于宁夏***食品有限公司相同事件的举报线索,经过调查核实,已于2024年12月23日回复不予立案的决定。现告知您该举报线索回复如下:你反映的宁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桃酥”营养成分表钠的NRV%标注根据GB28050计算为11%,实际标注9%,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但其营养成分表中的营养素参考数值正确,对消费者的误导仅限于对钠元素摄入敏感人群,因宁夏***食品有限公司在工作人员核查前就已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标签进行销毁,同时发布了召回公告,依法履行了主动召回责任,鉴于宁夏***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在收到回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地址:平罗县政务中心9楼平罗县司法局)申请复议,或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上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或在微信搜索“掌上复议”小程序);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承办单位: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北区所,承办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回复的核心观点在于“违法行为轻微,故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条例法规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案属于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理被投诉举报人。同时申请人特附两份罚款案例供被申请人参考学习,非常感谢。
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申请人举报内容含有投诉内容,请求部门介入调解,被申请人未回复投诉问题,只回复了举报不予立案,已经程序违法,那么应当予以撤回。
3.这是本案的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打印小票日期)买到了被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8月11日生产销售的产品,其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3个月,涉案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售卖的时间肯定超过了3个月,这毋庸置疑,那么这就不属于所谓的“违法行为轻微”。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被申请人回复与国家条例法规相冲突,本案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立案并给予行政处罚,所以被申请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条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回。
4.本案件违法行为正确的处罚依据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并且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应当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进行全部召回并跟县级以上地方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5.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被申请人并没有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处理问题,胡乱处理问题,其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方式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理程序规定》,凭借主观臆断判断处理投诉举报问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6.被申请人回复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根据本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但是申请人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也并未与申请人核实具体情况就草草结案。被申请人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未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市场监督管理指导方针,程序违法。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在申请人提供的违法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未与申请人电话核实投诉举报问题,有包庇商家嫌疑,没有依法处理投诉举报问题。这种不认真不严谨的处理问题方式,申请人认为程序违法。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我认为该工作人员应当调离岗位,不应该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该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标准所对应的法律条款认识不够完善,适用错误的条例法规违法。对此申请人特附两份罚款案例以供贵政府以及被申请人参考学习。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应用投诉举报次数区分每一个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我国立法根本,其他法律法规不得与之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人平等,投诉与举报都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同时被申请人也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1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其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具有利害关系。应当依法受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是指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政府依法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对举报线索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于2025年2月23日在12315平台举报界面中举报宁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桃酥食品存在问题,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于2025年3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在平台内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认为举报单内含有投诉事项未回复的问题,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时,第一步呈现的《举报须知》第五项:“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已明确告知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必须阅读并接受《举报须知》且同意后方可进行举报事项,通过“我要举报”入口进入即视为获得举报人身份,申请人对上述内容为应知或明知状态,应遵守该行政契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举报,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应当按照“我要举报”的举报须知指引下填写举报内容,并视为其系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因此,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按照举报流程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结果并无不当。
二、申请人不具有复议资格。经查,申请人自使用全国12315平台以来(截至本机关作出答复之日),累计发起消费投诉480次、消费举报178次,两项合计658次。该数据呈现持续异常增长态势,发起频次显著高于普通消费者正常维权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申请人高频次、持续性、规模化发起投诉举报的行为特征,已明显突破“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法定构成要件,其行为模式不符合正常消费行为逻辑,具有典型的牟利性特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呈现的“依法、客观、公正”原则,申请人已超出合理限度的方式行使权利,已构成对行政救济渠道的滥用,其行为违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第三十七条关于规制恶意举报非法牟利行为的立法精神。申请人主张的所谓权益受损实质系其不当行为衍生的自然后果,不属于法律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无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作出何种处理,均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不具有复议资格,请平罗县人民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线下购买了宁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桃酥”,认为该产品营养成分表存在错误标识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25年2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立即展开核查,2025年3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在12315平台内告知,申请人在收到该回复后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至2025年3月20日,申请人在新版“全国12315平台”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480次、消费举报178次,两项合计658次;本案审理期间(2025年3月20日至5月6日期间),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124次,举报91次,合计215次。
以上事实,有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案涉产品照片、12315平台回复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查询投诉举报次数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见,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本案中,截至2025年3月20日,申请人在新版“全国12315平台”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480次、消费举报178次,两项合计658次;本案审理期间(2025年3月20日至5月6日期间),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124次,举报91次,合计215次。申请人不间断、大量、频繁地购买商品,继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提起行政复议,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行政复议申请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经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决定作出后,本机关对申请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记录在册后不再处理,已经受理的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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