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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5-0006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22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5〕21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5〕2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5〕21号)

平府复决字〔2025〕21号


平府复决字〔202521

  

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通讯地址:***********,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负责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0日通过书面寄信的形式在被申请人举报平罗县****有限公司销售/生产“老北京槽子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8月3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称,没有违法,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涉案商品的包装中醒目的标注食品名称“老北京槽子糕”,具有明确产地的指向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业性使用。但被举报人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产品的生产地均不在北京,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在技艺、水土、气候、原料、工艺管控、检测技术、出厂标准等要素与“北京”这一特定地区有实际联系,客观上涉案产品不属于产自北京地区的槽子糕。被举报人以前述方式对涉案商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后果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的产地、品质产生误认,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对北京区域槽子糕的生产、经营企业造成不当市场影响,被举报人以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消费者、企图增加潜在的交易机会,获得不正当的经营利益,且该行为也足以使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真实产地以及质量造成误导,进而导致误认误购,该宣传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楚,应予撤销。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告知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故本案的复议期限为一年。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事项,已在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2024年7月24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投诉平罗县****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北京槽子糕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经查老北京槽子糕不属于注册商标也不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也不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申请人也未提供因购买或食用老北京槽子糕受到慢性、急性或亚急性等损害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投诉事项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并邮寄告知不予受理的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举报线索,已在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2024年7月24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平罗县****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北京槽子糕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经过核查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并邮寄告知不予立案的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程序规定。

申请人举报平罗县****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北京槽子糕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被举报人能够提供产品批次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合格,被举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老北京槽子糕不属于注册商标也不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无注册商标权利人,且老北京槽子糕是广受人民群众喜爱的食品,全国除北京外的其他地方也有生产老北京槽子糕的生产企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之规定,平罗县****有限公司并未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存在欺诈、误导行为,故因举报线索经核查不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举报线索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投诉事项和举报线索的处理结果,程序正当,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请平罗县人民政府维持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在网上购买了“老北京槽子糕”,申请人认为该商品具有明确产地的指向意义,认为对涉案商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诉求为查处、退还货款、奖励。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举报信后立即开展调查,被投诉举报人平罗县****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产品批次报告,检验结果显示合格。由于“老北京槽子糕”不属于注册商标,也不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无注册商标权利人,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平罗县****有限公司并未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7月29日审批通过《不予立案审批表》,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并于7月31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回复后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产品图片、购物票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查询截图、注册商标查询截图、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邮寄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主体适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本辖区内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询,“老北京槽子糕”不属于注册商标也不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无注册商标权利人,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产品批次报告,检验结果显示合格,证明被举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已将调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且已在《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中列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并释明法理。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故《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并无不妥

  三、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2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立即展开调查,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并于次日邮寄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受理情况和对举报不予立案的结果,未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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