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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34号)
平府复决字〔2024〕34号
平府复决字〔2024〕3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女,汉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
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平罗县怀远大街与宝丰路交汇处政务中心十七楼
负责人:吴少兵,系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0日向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作出赔偿决定。
申请人称:赔偿申请人在平罗县城团结东路南侧**号拥有合法的商住楼,国有土地证号为:平国用(2004)第***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平罗县房权证平房字第2001-*****号,房屋证载面积为109平方米,自建部分非证载面积约为63.55平方米,赔偿申请人在此房屋进行合法经营,并且赔偿申请人曾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81.88平方米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剩余土地使用年限20年至2044年。2023年6月13日,赔偿义务机关在未出示合法手续、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将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房屋强行拆除,导致赔偿申请人房屋全部毁损。
2023年7月4日,赔偿申请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通过12345网站反馈的答复,称2014年平罗县政府将赔偿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因此拆除房屋;在此数年间,赔偿申请人并未见到任何合法征收文件,也未和任何政府及相关征收部门达成协议,更未收到任何合法拆除通知。赔偿申请人起诉强拆行为至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违法,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202行初***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赔偿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平罗县城团结东路南侧**号二层商住楼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及实体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房屋实施强拆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其应当承担因其违法行为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现申请人以(2023)宁0202行初***号行政判决书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被申请人申请人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5082834.75元及利息。
申请人于2024年3月9日以EMS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赔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0日签收后,直至今日,仍未作出赔偿决定对申请人因强拆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及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但未答复之情形,应按照以上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确认其不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作出赔偿决定。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给予公正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房屋,答复人是依法对案涉房屋实施征收。因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搬迁房屋,所在片区绝大部分房屋均已征收完毕,为消除安全隐患,答复人于2023年6月13日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拆除。
2016年5月23日,平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平政征决[2016]02号《平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载明因平罗县城市棚户区光辉花园北侧片区改造的需要,平罗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东至东风路、西至鼓楼北街、南至光辉花园、北至团结东路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房屋征收由答复人组织实施。搬迁期限为90天,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8月22日。2016年5月24日,《平罗县光辉花园北侧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载明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产权置换的,多层住宅楼和平房按确权面积1:1比例置换,未确权面积按1:0.5比例置换,装饰装修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补偿,补偿金额折算成置换面积。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助费每户600元,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期间,选择政府集中建设棚改安置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200元,共计12个月,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200元,共计6个月。答复人多次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要求的补偿金额远超平罗县县域内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规定的标准,致使双方无法达成拆迁合意并签订补偿协议。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至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搬迁房屋,且该片区绝大部分房屋均已征收完毕,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消除安全隐患,答复人于2023年6月13日对中请人的房屋进行拆除。
二、申请人向答复人提出的赔偿申请赔偿要求过高,索要赔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通过邮寄,但经查询收发室,没有收取相关文书的记录。
综上,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答复人会尽快研究具体的赔偿标准,对申请人予以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所有的平罗县城团结东路南侧28号二层商住楼房屋进行强制拆除。2023年9月26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3)宁0202行初***号,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所有的位于平罗县城团结东路南侧28号二层商住楼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于2024年3月9日通过EMS(单号:*************)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赔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0日签收后,截至复议申请前未作出处理。
以上事实有EMS邮政特快邮件照片,快递单号查询截图,《行政判决书》((2023)宁0202行初***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申请人于2024年3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赔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0日签收。被申请人自接收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应予两个月内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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