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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29号)
平府复决字〔2024〕29号
申请人:**,男,200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所地:***********,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负责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提交的投诉事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7月10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提交的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宁夏宏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产品流通市场进行投诉,经查询挂号信*************于2024年5月29日签收,申请人未收到投诉受理与否的任何答复,现提出行政复议。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可看出来,投诉与举报是不同的两套程序,投诉方面是否受理不影响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举报方面怎么处理也不影响投诉方面是否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举报程序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其均可以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所以申请人无法得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投诉有无受理、有无进行调解。
申请人在邮寄履职申请后仅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电话询问产品问题的通话(其并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且书面收到答复(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中涉及投诉中并未有投诉受理与否,且被申请人仅以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认定投诉问题不在赔偿范围,被申请人以该法条做出投诉回复适用依据错误,该法条与被申请人是否受理并无任何关联性,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申请人在原材料中已提供申请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且提供了投诉请求(退款、赔偿)及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可知申请人投诉符合上述规定。而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投诉受理与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且未履职,恳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5月2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称其于5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宁夏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手工蜂蜜蛋糕”,发现标签信息虚假标注的问题,并提出退款、赔偿、组织线上调解、查处、奖励等诉求。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前往被投诉人处调查核实,对投诉受理及调查处理情况等通过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的联系电话***********告知相关情况,并于6月13日作出《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邮寄给当事人。因为申请人的投诉,我局已在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结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至被投诉人宁夏宏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被投诉人作了相应处理,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告知了相应结果,同时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经过再次复查,已撤回其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并于2024年7月19日重新作出《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并邮寄。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6月13日)《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7月19日)线上购物交易单、商品包装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主体适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本辖区处理本辖区内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6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未按照法定时限履行义务,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同时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自行撤销其于6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并重新作出,撤销后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按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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