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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41号)
申请人:***,男,汉族,2001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地:**********,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负责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举报宁夏沙湖月食品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举报事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店铺购买宁夏沙湖月糯米锅巴香辣原味锅巴,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在网页中宣传无糖字样,申请人通过查询得知该产品锅巴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不符合无糖的标准,于是于2023年8月11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实名举报。
被申请人立案情况,立案情况告知时间:2023年8月14日,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举报人举报的情况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8月8日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对宁夏沙湖月食品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警告,目前该公司已下架相关产品,且暂时关停拼多多店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的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定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举报的产品本身涉嫌违法事实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作为的处理,显然是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8月4日我局接到与申请人所投诉内容基本相同的投诉举报函,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到宁夏沙湖月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于8月8日对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当日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宁夏沙湖月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对其予以警告,该公司于当日暂停拼多多店铺“沙湖月糕点专营”店经营活动。
我局已在申请人投诉之前就已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且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8月8日之后在宁夏沙湖月食品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购买的涉案食品,无法证明沙湖月公司未改正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所投诉内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30日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沙湖月糕点专营店下单购买了“宁夏沙湖月糯米锅巴”,消费金额:19.9元,后发现该产品锅巴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不符合产品宣称无糖的标准,2023年8月11日通过12315平台实名举报。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上接到申请人举报,但在此之前,8月4日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接到与申请人所投诉内容基本相同的投诉举报函,于2023年8月4日对“拼多多店铺网上销售糯米锅巴宣称无糖一事”进行现场检查,于2023年8月8日对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该公司负责人称拼多多店铺网上销售的糯米锅巴声称无糖未达到《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无糖的要求和条件,该款产品营养成分表上标注的碳水化合物77.8克(g)/100g,大于《通则》中规定的≤0.5g/100g。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对宁夏沙湖月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该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暂停拼多多店铺“沙湖月糕点专营店”经营活动。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号)、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3〕********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涉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行政处罚的职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本辖区处理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公布)第十五条之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7月30日因生活需要在拼多多平台购买沙湖月糯米锅巴,7月31日平台开始发货,8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前已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公布)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予受理。申请人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购买沙湖月糯米锅巴,无法证明沙湖月公司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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