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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3-0060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4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24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3〕24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3〕24号)

平府复决字〔2023〕24号

申请人:***,男,年龄35岁,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编号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8日抖商城店铺“优田一礼特产馆”支付花费16.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免洗枸杞”一份,订单编号:*************,商家通过极兔速递:***********发出,于2023年4月12日签收。打开食用,发现问题后,于2023 年5月 19 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2023年6月5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得知已经结案,理由:详见附件。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也未与申请人联系核实商家的违法行为,而是直接不予立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可以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9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我局城关北区所工作人员接到流转的工单后,组织执法人员对申请人举报单中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

针对申请人在举报时陈述其打开包装有刺鼻硫磺味,其使用二氧化硫检测试剂测出产品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的问题:因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检测的枸杞就是从宁夏一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其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予采信,且宁夏一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经中宁·国际枸杞交易中心质量检测站检验,该产品二氧化硫项目符合标准规定。

针对申请人在举报时陈述其购买的“免洗枸杞”不具备免洗即食的卫生要求的问题:免洗枸杞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且根据申请人在全国 12315 平台举报时所附照片,砂砾和灰尘不明显可见。

针对申请人在举报时称被举报人无法提供产品原料来源证明、出厂合格证、产品等级农残等检验报告、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的问题:经我局调查,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被举报人宁夏一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宁夏安新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宁夏一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其索要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销货清单以及检验报告,并索要了宁夏金漠红枸杞产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检查时能够提供。

综上所述,因对申请人提供的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存疑,执法人员在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调查时,被投诉举报人及时对涉案商品进行下架,且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证照和批次检验报告,我局也未收到食用涉案食品对人身健康有损害的投诉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我局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8日抖商城店铺“优田一礼特产馆”支付花费16.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免洗枸杞”一份,订单编号:***********,商家通过极兔速递:************发出,于2023年4月12日签收。开袋后,申请人发现有异味于2023年5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后,组织执法人员对申请人举报单中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2023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消费者投诉登记、处理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销货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涉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行政处罚的职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本辖区处理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公布)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对申请人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的规定:“二氧化硫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干果类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水果干类二氧化硫最大使用量是0.1(g/kg)”。本案中,宁夏一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宁·国际枸杞交易中心质量检测站《检验报告》,枸杞中二氧化硫检测数据为87.45mg/kg,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检测的枸杞就是从宁夏一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其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无法证实宁夏一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售的枸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之规定,就现有证据显示不足以证实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综上所述,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同类投诉举报案件时必须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之规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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