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救助决定书
9月13日,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王占宏主持召开县级司法救助联席会议,顾芬、龚明胜、范秀红、张学平、马自国参加了会议,研究平罗县第二、三季度县级司法救助案件有关事宜,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对南彦琴、张丽媛、李东等人申请14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研究,情况如下:
1.南彦琴申请司法救助案。南彦琴申请执行李浩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平罗法院(2017)宁0221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浩春应赔偿南彦琴各项经济损失100520元。2018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县法院通过司法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李浩春名下财产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执行人员穷尽各种执行措施,都未查到可供执行线索,且被执行人李浩春在执行过程中下落不明,导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事故致南彦琴紧急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急性闭合性腹部损伤、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现南彦琴仍然依靠拐杖轮椅生活,无法正常工作,需做后期治疗,且没有收入来源,申请司法救助伍万元整(50000元)。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救助叁万元整(30000元)。
2.张丽媛申请司法救助案。张丽媛申请执行孙秋雨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平罗法院(2017)宁0221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秋雨儿应赔偿张丽媛各项经济损失115505.89元。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通过司法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孙秋雨儿名下财产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由于其被羁押后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期满释放后无固定居所及收入来源,且下落不明,导致该案无法执行。事故致张丽媛左股骨外侧踝粉碎性骨折、左足第二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膝后方皮肤挫裂伤、左足挤压伤、左腓骨小头骨折。张丽媛没有稳定的工作及其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司法救助伍万元整(50000元)。经领导小组研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救助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
3.李东申请司法救助案。李东与丁彦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平罗法院(2016)宁022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丁彦东赔偿李东各项经济损失11000元。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控措施,均未查找到丁彦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丁彦东本人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一直找不到下落,致使该案执行不能。现李东家庭生活困难,且经常缠诉闹访,申请司法救助捌仟元整(8000元)。经领导小组研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救助捌仟元整(8000元)。
4.袁春玲申请司法救助案。袁春玲与李心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平罗法院(2016)宁022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心玉赔偿袁春玲各项经济损失26649.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控措施,未找到李心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李心玉常年在外,没有固定居所,该案执行不能。袁春玲受伤后构成十级伤残,靠种田为生,现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司法救助贰万元整(20000元)。经领导小组研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救助贰万元整(20000元)。
5.丁凤花申请司法救助案。丁风花与平罗县姚伏镇牧源秸秆饲料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平罗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747.53元。因被执行人平罗县姚伏镇牧源秸秆饲料厂倒闭,执行主体已经不存在,平罗法院在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后,现该案执行不能。丁凤花因雇佣关系身体受伤,长期未能得到赔偿,生活困难,申请司法救助贰万元整(20000元)。经领导小组研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款之规定,决定救助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6.周新贵申请司法救助案。周新贵申请执行金克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依据平罗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金克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020.34元。被执行人金克美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且下落不明,县法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均未果,对被执行人金克美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查询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事故造成周新贵八级伤残,身体损害较为严重,至今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后续治疗费用无着落,申请司法救助肆万元整(40000元)。经领导小组研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救助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
7.赵芳申请司法救助案。2002年10月2日,被告人王军驾驶东风型自卸车,撞到对面正常行驶的刘东红及乘车人,造成原告赵芳的丈夫刘东红及其他4人当场死亡。平罗法院于2003年4月1日判决被告人王军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192元。被告人王军刑满释放后一直未赔偿原告损失且下落不明。平罗法院在依法立案执行后,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不能。经领导小组研究,因该案案情不详,待材料完善后,另行研究。
8.张志刚申请司法救助案。张志刚与李生贵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平罗法院(2006)平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62419.55元。立案执行后,由于李生贵年纪较大,且患有糖尿病、心脏病,其妻子黄秀芳患有甲亢、高血压等疾病,二人无固定收入,患病长期吃药花费大,确实无能力履行,致使该案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张志刚在其父出车祸去世以后,其独自抚养着患有脑梗、生活不能自理的弟弟张志伟,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极其困难,且案件执行已经超过十年,现申请司法救助贰万元整(20000元)。经领导小组研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救助贰万元整(20000元)。
9.刘月申请司法救助案。刘月申请执行宁夏永亨合金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13)平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宁夏永亨合金有限公司应赔偿刘月各项经济损失149650元。在执行过程中,宁夏永亨合金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倒闭,通过司法查控措施也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该案执行不能。事故发生后刘月经多次治疗不见好转,在此期间由于治疗疾病花费较大,欠债较多,刘月也于2015年因为疾病去世。儿子刘文华没有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申请司法救助伍万元整(50000元)。经领导小组研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款之规定,决定救助肆万元整(40000元)。
10.李维平申请司法救助案。李维平、刘君、李娜申请执行孙丽红、孙登山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依据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石民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2006年8月18日,受害人李东波(系申请人李维平儿子)到被告孙登山(现孙登山已经死亡)经营的平罗县明月湖餐饮垂钓娱乐城钓鱼,鱼竿接触到高压线上触电死亡。后经判决,被告孙丽红、孙登山赔偿李维平、刘君、李娜各项经济损失110488元。平罗法院于2008年1月4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孙登山已经死亡、孙丽红下落不明(现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穷尽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执行不能。因本案受害人李东波已死亡,申请人李维平患有冠状动脉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等疾病,急需救治,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申请司法救助伍万元整(50000元)。经领导小组研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款之规定,决定救助肆万元整(40000元)。
11.马桂梅申请司法救助案。马桂梅、哈廷龙、哈星宇申请执行马彦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平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平民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2007年3月7日,被告张万虎、马玉霞的儿子张志军驾驶的宁D05825号重型普通货车由北京至大同方向行驶,途径京张高速142M+200M处时,与吕彦辉驾驶的吉C23671-C2432挂车追尾相撞,造成哈建利当场死亡、张志军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判决,被告马彦红(张志军的妻子)赔偿原告哈廷龙、马桂梅、哈星宇各项经济损失102420元。平罗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立案执行,马彦红下落不明,未能查控到可执行财产,但是,由于马彦红正在征地拆迁补偿的过程中,经领导小组研究,待征地拆迁程序完毕后根据执行情况再行研究马桂梅司法救助事宜。
12.保万林申请司法救助案。保万林申请执行徐小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7)宁022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726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合计118552.4元。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徐小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平罗法院对徐小灵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为移民,无固定收入,赡养80岁高龄父亲、抚养其子女上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在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后,该案执行不能。保万林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身体残疾,肢体肆级伤残(残疾人证),不能正常务工,无生活收入,现仍需手术治疗,家族生活困难,申请司法救助伍万元整(50000元)。经领导小组研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救助叁万元整(30000元)。
13.丁万林申请司法救助案。2017年7月3日11时许,头闸镇永惠村四队村民丁万林电话报警称:自己在永惠村种的八亩玉米青苗枯萎死亡,原因不明,丁万林怀疑玉米青苗被他人喷洒农药致死,秋后绝产,颗粒无收,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由于该案不具备破案条件,经平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丁万林经济损失5420元,丁万林从此多次到平罗县政府、公安局等单位上访,且因一年颗粒无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申请司法救助伍仟伍佰元整(5500元)。经领导小组研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决定救助伍仟元整(5000元)。
14.尚东河申请司法救助案。2018年3月11日20时40分,姚伏派出所接警:在姚伏镇沈渠村五队尚东河松树地着火,造成尚东河2010年种植的2600棵松,尚东河怀疑有人故意放火烧毁松树,经平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损失235027元。由于该案不具备破案条件,且尚东河由于火灾致其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无生活来源,家庭极其困难,申请救助拾伍万元整(150000元)。经领导小组研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决定救助柒万元整(70000元)。
15.赵光林申请司法救助案。赵光林申请执行徐兴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徐兴鹏赔偿原告赵光林各项经济损失99794.88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人员穷尽法律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财产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能够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兴鹏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赵光林因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六级,护理依赖等级三级,且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颅脑、肾、肺的器官严重受损,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进行护理。并且患上肾衰竭,不间断需要进行透析治疗,以维持生命。该案已于2017年9月27日平罗县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上研究通过,决定救助肆万元整(40000元),但由于该款项已超出当年司法救助资金预算,未能于当年拨付。该救助款项于本次一同拨付。
16.张文芳申请司法救助案。依据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22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呼艳琴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文芳损失843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控措施后,未发现其银行账户有存款;对被执行人呼艳琴名下所有的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患有多种疾病,靠卖早餐为生,还要一人供养孩子上大学,生活状况非常困难,导致本案执行困难。申请执行人张文芳因被执行人呼艳琴的行为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其伤情经石嘴山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目前申请人因伤无法劳动,没有生活来源,生活艰难,并且身体仍需手术才能恢复。该案已于2017年9月27日平罗县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上研究通过,决定救助伍万元整(50000元),但由于该款项已超出当年司法救助资金预算,未能于当年拨付。该救助款项于本次一同拨付。
会议要求:
一、对于给予司法救助的案件,要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做好当事人救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贪污专项救助资金。
二、县法院、县公安局对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案件,依法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与当事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妥善解决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对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案件实行救助金返还机制,县法院、县公安局对提请救助的案件负有追偿职责,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时,依法对其追偿,追偿资金用于补充救助资金。
四、本次需拨付司法救助资金共计肆拾贰万捌仟叁佰元整(428300元),县公安局2018年司法救助案件2件,资金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使用自治区级司法救助资金;县法院2018年司法救助案件10件,资金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元),使用县级司法救助资金;县法院2017年司法救助案件2件,已于2017年9月27日在县司法救助联席会议上决定救助玖万元整(90000元),已拨付壹万壹仟柒佰元整(11700元),剩余七万捌仟叁佰元整(78300元),因超出当年预算未与拨付,与本次使用县级司法救助资金一同拨付。
平罗县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9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