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45/2026-0006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24日
标  题: 【监督管理】平罗县特种设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期)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监督管理】平罗县特种设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期)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启动以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查处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切实筑牢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线,保障辖区生产安全形势稳定。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宁夏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全员案

2026122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辖区宁夏某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两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但未按规定配备起重机械安全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明确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岗位职责。”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二  宁夏某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案

20251014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辖区宁夏某贸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2台叉车,不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场内停放的3台叉车经执法人员调查监控视频发现也在使用,但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有效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三  平罗县某炭素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叉车)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案

20251014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操作人员操作叉车从生产车间外向生产车间内运送托盘时未系安全带,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下一步,我县将持续紧盯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切实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以“查处一起、警示一片、规范一类”的实际成效,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