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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平罗县特种设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期)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启动以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切实筑牢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线,保障辖区生产安全形势稳定。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宁夏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6年1月21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宁夏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气瓶充装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二:宁夏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6年1月23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某小区的电梯维保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有21部电梯的限速器下次校验时间均为2025年11月,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21部电梯限速器校验合格的相关证明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三:宁夏某活性炭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6年3月17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全区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在辖区宁夏某活性炭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压力管道“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管道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下一步,我县将持续紧盯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切实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以“查处一起、警示一片、规范一类”的实际成效,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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