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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平罗县特种设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第三期)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启动以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切实筑牢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线,保障辖区生产安全形势稳定。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宁夏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操作起重机案
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宁夏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厂区两名作业人员正在操作起重机装卸、分拣废钢材,均未佩戴安全帽且其中一名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和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二:宁夏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配备起重机、叉车的安全总监及安全员案
2026年3月24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宁夏某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起重机和叉车的安全总监及安全员任命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明确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三:宁夏平罗县某活性炭有限公司未制定《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案
2026年3月17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全区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在宁夏某活性炭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压力管道“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管道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下一步,我县将持续紧盯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及人员密集场所,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从严从快查处各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切实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以“查处一起、警示一片、规范一类”的实际成效,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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