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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典型案例 | 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年深入推进突出问题整治和重大民生实事工作以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农村集市、批发市场、学校周边、餐饮门店等重点区域和场所,深化制售假劣肉制品排查治理,严厉查处了一批制售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有效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平罗县某羊肉店和平罗县陶乐镇某肉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6年2月9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辖区内平罗县某羊肉店和平罗县陶乐镇某肉店检查时,发现上述两个肉店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案例二:平罗县某餐饮店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案
2026年3月3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辖区内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冷冻柜内有兔子肉和羊杂碎,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肉制品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五)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案例三:平罗县某汉餐馆进货时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3月19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罗县某汉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购进驴肉时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不断规范全县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秩序,解决违法成本与非法获利失衡问题,对查获的假劣肉制品案件,严格明确处罚标准,形成有效震慑,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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