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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典型案例丨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持续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推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规范有序,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6年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网络餐饮领域突出风险隐患,集中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有效促进了网络餐饮服务规范化水平提升。现将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平罗县艳姐饼子店网上公示菜品名称信息不实案
案情简介: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外卖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如实公示菜品名称,公示信息不真实。2026年3月11日,执法机关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如实公示菜品名称信息的典型案件。菜品名称等食品信息的线上真实公示,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途径。本案的查处督促经营者落实信息公示主体责任,消除网络餐饮交易中的监管盲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秩序。
案例二、平罗县城莉红饭馆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2026年4月25日,执法机关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典型案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保证食品来源可溯、质量可控,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本案的查处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消除食品来源不明的监管盲区,规范食品小经营店经营秩序。
案例三、平罗县十月音乐餐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案情简介: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鸡翅、鸡爪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2026年4月29日,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典型案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是保障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本案的查处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消除食品进货查验环节的监管盲区,规范食品经营秩序。
案例四、平罗县味家凉皮店在外卖平台从事食品交易活动但未按规定在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案
案情简介: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并在美团外卖、淘宝闪购平台从事入网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在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2026年4月25日,执法机关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按规定在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典型案件。依法公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等许可信息,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确认入网经营者合法资质的重要途径。本案的查处督促经营者落实信息公示主体责任,消除网络餐饮交易中的监管盲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秩序。
案例五、平罗县众禾煎饼果子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案情简介: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2026年4月25日,执法机关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典型案件。严格管控食品原料保质期,杜绝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是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途径。本案的查处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盲区,规范食品小经营店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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