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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5/2026-0000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7日
标  题: 【监督管理】以案为鉴 诚信经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监督管理】以案为鉴 诚信经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近年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聚焦民生热点关键领域,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努力保障民生福祉,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说法、以案示警,请全经营主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诚信经营

一、平罗县某电动五金工具店销售伪造他人厂名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撤销的电线电缆案

2025年3月16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罗县某电动五金工具店销售的电线电缆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摆放销售的2卷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未标注厂址,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外包装标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04010104130090的状态为撤销,构成销售伪造他人厂名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撤销的电线电缆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伪造他人厂名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撤销的电线电缆,并对其作出罚没512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次对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经营户的检查,有效防止劣质电线电缆引发火灾或触电等事故的发生,守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此举惩戒了不法商家,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质量提升和健康发展。这不仅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提振消费信心的重要保障,而且体现了监管的权威与公信力。

二、平罗县某物资供应站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但未经认证的电线电缆案

2025年3月16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罗县某物资供应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供应站门口北边地面摆放4卷电线电缆,执法人员现场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进行查询,其中2卷YZ型号的电线电缆没有3C认证证书。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001226号),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线电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列入目录但未经认证的电线电缆,并对其做出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92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线电缆作为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实现精准高效监管,及时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认证制度的严肃性和市场秩序。该案不仅反映出市场监管部门对重点工业产品领域的高度重视和有效履职,也警示广大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售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切实承担起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平罗县某卫生洁具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年9月16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罗县某卫生洁具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1台燃气灶铭牌上未标识产品执行标准。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编号2020012401332230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于2022年12月1日注销,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销售认证证书注销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没收不符合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并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平罗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9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罗县某电动车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辆赛克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301Z)鞍座长度明显大于350mm,涉嫌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4〕0001500号)和《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1470),依法对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查封。2024年11月5日,我局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407148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该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结〔2024〕24071485号)和《检验报告》,告知了检验结果及复检和异议事项,并向当事人下达《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4〕0004099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其作出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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