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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宁夏鹏达商贸有限公司等23家市场经营主体(详见附件):
经《宁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涉案的23家市场主体存在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包含两个)未公示年度报告,且经税务部门反馈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查无此户或注销状态,通过对上述市场主体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在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没有发现涉案市场主体,证明上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在平罗县人民政府网站、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吊销上述23家市场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吊销公告送达之日起,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30日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9楼平罗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上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或在微信搜索“掌上复议”小程序);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联系人:马绍辉
联系电话:0952-3816020
联系地址:平罗县政务大厅十二楼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名单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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