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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5/2024-0009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14日
标  题: 【监督管理】强化预付式消费源头治理 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监督管理】强化预付式消费源头治理 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8月7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12315投诉举报工单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平罗县某母婴用品店因预付费等问题被投诉2次以上,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平罗县某母婴用品店以收取预付款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婴幼儿室内游泳服务,但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仅以口头告知方式约定具体内容、价款或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预付式消费是商家以收取预付款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通过预交费用来换取商家优惠,商家一次收取费用,分次履行义务。这种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一定优惠,但消费者承担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消费者不直接获得商品的所有权或者商家提供的服务,只享有对商品、服务的期限利益,商家一旦违约,自身权益便无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这类预付式消费作出具体规定,设定专门的条款,明确商家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必须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具体服务内容等。《条例》的正式实施对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为市场监管局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抓手,为执法办案提供明晰的法律依据和路径。

平罗县某母婴用品店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案是平罗县市场监管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发出首份处罚决定书,下一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预付式消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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