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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5/2020-0002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15日
标  题: 【行政执法】关于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案件移送函的复函
发文字号: 平市场监管函〔2020〕2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执法】关于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案件移送函的复函

平市场监管函〔2020〕2号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你局发来的《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案件移送函》(固市监原移字〔2019〕56号),我局已于2020年1月9日收悉,针对函中提到的“宁夏沙湖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晶麻花’属于预包装食品,但未标注营养成分表,不符合《GB28050》4.1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问题,我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GB7718》2.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也对散装食品进行了定义,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按照你局发来的图示可见,该水晶麻花净含量为称重,应属于散装食品,不需要标注营养成分表。

特此函复。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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