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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平罗县中心敬老院代养老人床位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5〕32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为确保平罗县中心敬老院健康运行,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平罗县中心敬老院代养老人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和范围
平罗县中心敬老院代养老人床位费和护理费。
二、价格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以保障敬老院健康运行,提高养老服务水平为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及三年平均成本,实行“一次调整,分步实施”。
第一步: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一)床位费(标间):
阳面:380元/人/月;
阴面:350元/人/月。
(二)护理费(生活料理费):
生活自理:230元/人/月;
轻度失能:300元/人/月;
中度失能:430元/人/月;
重度失能:500元/人/月;
完全失能:600元/人/月。
第二步:从2026年8月1日起执行
(一)床位费(标间):
阳面:420元/人/月;
阴面:380元/人/月。
(二)护理费(生活料理费):
生活自理:280元/人/月;
轻度失能:400元/人/月;
中度失能:600元/人/月;
重度失能:700元/人/月;
完全失能:800元/人/月。
第三步:从2027年8月1日起执行
(一)床位费(标间):
阳面:470元/人/月;
阴面:430元/人/月。
(二)护理费(生活料理费):
生活自理:350元/人/月;
轻度失能:525元/人/月;
中度失能:805元/人/月;
重度失能:1000元/人/月;
完全失能:1200元/人/月。
第四步:从2028年8月1日起执行
(一)床位费(标间):
阳面:500元/人/月;
阴面:450元/人/月。
(二)护理费(生活料理费):
生活自理:400元/人/月;
轻度失能:600元/人/月;
中度失能:1000元/人/月;
重度失能:1200元/人/月;
完全失能:1500元/人/月。
三、其他事项
1.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足一月按实际入住天数计算。养老机构应与老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2.自费老人医疗费由本人据实支付;伙食费可采取按月预交、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3.冬季取暖费已包含在床位费内,不再另行收取。
4.养老机构需在显著位置及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主动接受市场监管、财政部门及社会监督。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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