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 640221021/2026-000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3-26 |
| 责任部门: |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6-03-27 |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为持续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扎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要求,现将平罗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经审查,平罗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第一批)共42个(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清单所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县直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挂牌、合署办公的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须提请县人民政府或由相应主管部门制发。
(二)清单所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需以自己名义制发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等程序,方可对外公布。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须向县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审查工作由县司法局具体负责。
附件:平罗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第一批)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