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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人社监罚字〔2026〕第2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人):宁夏弘洋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龙源市场4幢23、24号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平人社监令字[2025]第 22号)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支付拖欠的平罗东方御景1-4#住宅工程及地下人防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处以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平罗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0952--3816691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送 达 回 执
受送达人 | 宁夏弘洋劳务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文书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平人社监罚字[2026]第2号 | |||
接件人签名 | 年 月 日 时 分 | |||||
送件人签名 | 年 月 日 时 分 | |||||
邮政挂号回执 | 邮寄内容已经收件人检视无误。 邮政收件人: 回执号码: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回执粘贴区 | ||||
不能送达理由 | ||||||
注:发生拒收情况时,其他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件即为送达。
附:本改正指令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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