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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安置2024年自治区城镇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平人社发﹝2024﹞38号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4年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77号)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指标的落实,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确定罗婷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到以下单位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公益性人员分配
县委办(2人):罗婷 张海娟(巡察办)
人大办(1人):张静
政府办(1人):马燕茹
政协办(1人):何蓉
组织部(1人):沙裕
统战部(1人):马华(工商联)
政法委(1人):王艳红
总工会(1人):秦瑞芳
妇 联(1人):张丽(40岁)
党 校(3人):雷玉琴 王东梅 姜慧玲
教体局(3人):曹海芳 孙娟(体育中心) 马琴(体育中心)
科技局(1人):李秀花
公安局(1人):刘海霞
民政局(4人):何树萍 贺绮雯 葛秋雁 顾可芹
司法局(1人):张艳
财政局(1人):岳帆
人社局(2人):朱丹 景菲
文广局(2人):杨自荣 谢晓艳
退役军人事务局(1人):唐爱花
应急管理局(1人):郭桂霞
审计局(2人):邵文婧 史娇
市场监管局(2人):征学婷 王宗斌
统计局(1人):杨丽萍
医保局(1人):赵燕芳
审批局(2人):王爱红 杨光玲
检察院(2人):吴晓楠 何月荣
供销社(1人):简会
农改中心(2人):马爱华 许明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1人):段清娥
统计调查队(6人):梁海芳 马静 马佳鑫 王艳 何彦彦 王娟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1人):何佳
农经站(1人):何芳
农机中心(2人):孔春云 张丽(47岁)
农技中心(2人):徐树平 孙新芳
档案局(1人):陈娟
就创局(2人):惠彩云 陈燕茹
社保中心(3人):李园园 杨萍 罗倩
劳动监察执法局(仲裁院)(2人):李莹 薛茹
文管所(2人):王彦莉 郭会玲
工业园区管委会(1人):绒平
县医院(1人):李云
中医院(1人):赵金萍
妇幼保健院(2人):蒋丽丽 王淑娟
疾控中心(1人):杨学莲
东街社区卫生服务站(2人):罗永智 郭金萍
陶乐镇(2人):万志红 高巧霞
黄渠桥镇(1人):吴云峰
和平社区(1人):黄晓娇
铁东社区(1人):崔艳玲
金顺社区(1人):常晓宁
新利社区(1人):张立红
饮马湖社区(1人):王红玉
府地金源社区(1人):闫舒
明苑社区(2人):曹蕾 吴会萍
明月社区(1人):殷立萍
鑫盛社区(2人):黄娜 李姣
星海社区(1人):刘进红
北苑社区(1人):全会珍
古城社区(1人):杜凯
明珠社区(1人):丁会琴
陶乐东街社区(1人):梁森
陶乐西街社区(1人):安寿学
平罗三中(2人):谢巧立 郝春梅
平罗四中(1人):张艳红
平罗六中(1人):徐静
城关一小(1人):耿丹丹
城关三小(1人):张金玲
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月岗位补贴标准为2050元(包括
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由县人社局拨款,用人单位代缴。县人社局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上述岗位补贴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兑现三年。岗位补贴由县就创局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当月出勤证明核发,并于次月10日前将岗位补贴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保卡,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标准提高,其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足,个人部分自岗位补贴中扣除。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资金“一卡通”方式发放。
三、建立劳动关系,加强管理教育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用人单位组织人员办理上岗手续,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于2024年6月3日正式到岗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通过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中点击确认到岗,并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将备案后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交至就创局3号窗口。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严禁公益性岗位人员长期脱岗或由用人单位安排其他人员顶岗。对长期脱岗、顶岗人员,经查证核实后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纪委监委。对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县就创局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停发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人员,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四、相关要求
1.用人单位根据分配人员自身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实行“先请假后休假”原则。请假人员需提交请假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超过3天,需向县就业创业服务局提交《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备案表》备案,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领导签字后报县就创局备案。病假超过5天者,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对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及时通知县就创局,并办理相关手续。
2.公益性岗位根据属地管理要求,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是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每月月底前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情况,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相关规定、工作业绩等组织实施考核,对于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由乡镇解除服务协议。
3.公益性岗位人员离岗必须提前30天向县就创局提交辞职申请,30天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报送县就创局备案。除因病等特殊情况外,不提前报送辞职申请者,其责任由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承担。
4.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若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自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备案上报县就创局。
附件: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备案表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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