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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7/2021-0013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13日
标  题: 【工资分配】转载《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宁政规发〔2021〕1号 有效性: 有效

【工资分配】转载《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到1950元;
    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到1840元;
    三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到1750元。
    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15.5元提高到18元;
    二类区由14.5元提高到17元;
    三类区由13.5元提高到16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含的内容
    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日

原文链接: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http://hrss.nx.gov.cn/zcfg/srfp/202107/t20210713_2922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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