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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平科规发〔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县科技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平罗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平罗县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平科规发〔2025〕1号)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文第五条申报受理部分第(二)项申报中“1.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修改为“申报单位应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罗县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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