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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8/2025-0004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13日
标  题: 平罗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执法人员、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公示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执法人员、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公示

平罗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执法人员、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公示

一、主体名称

(一)单位名称:平罗县财政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二、执法权限、依据

权责清单网址:平罗县政府网站

https://www.pingluo.gov.cn/xxgk/bmxxgk/plxczj/fdzdgknr_69609/fzzfjs_69629/202412/t20241213_4757786.html

三、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

(二)行政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改);【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三)行政检查

1.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年)。

2.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

3.金融企业财务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2号)。

4.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四、救济渠道

(一)申请行政复议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提起行政诉讼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单位执法人员

(见附件)

                    平罗县财政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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