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撤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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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我局调查核实,由于申请人在使用《关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平自然资发〔2025〕303号),存在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符合临时用地使用条件,我局决定撤销平自然资发〔2025〕303号,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平罗县城西区宝丰路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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