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关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第二十二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公示
按照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平罗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0日组织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第二十二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查验收,现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24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间反馈。(联系电话:0952—6095386 0952—6095392)
一、整改问题
关于“平罗精细化工园区水环境问题突出。平罗精细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自2019年9月正式投入运行以来,先后5次停运,累计停运时间长达180多天,大量生活污水和化工废水溢流至管网周边。2021年1月园区污水处理厂停运以来,因管网污水溢流严重,园区管委会用洒水车将管网中未经处理的废水用于宁夏金海金隆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废渣喷洒降尘,倾倒废水近2万方,以降尘之名行倾倒之实。经监测,该废水化学需氧量高达752mg/L、挥发酚为0.103mg/L,分别超过地表水Ⅳ类标准值24倍、9倍”的问题。
二、整改目标及措施
1.加强日常巡查频次。组成工作专班,安排专人24小时不间断对园区管线进行动态巡查,当排水主管网水位达到一定高度时,及时抽运至平罗工业园区循环污水处理厂处理,坚决杜绝发生溢流现象。对污水拉运到平罗工业园区循环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企业,实行闭合化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坚决杜绝偷排现象的发生。
2.加快园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进度。新建污水处理厂,接纳处理园区各企业工业废水,解决红崖子园企业污水处理问题。
3.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整改结果及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推进整改工作,确保完成整改任务,制定《平罗县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成立平罗县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督察整改工作。一是制定巡查方案,加强对园区管线日常动态巡查。在新建污水处理厂正式投用前,对工业企业建立污水转运处置“五联单”(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县公安局+德渊污水公司+排水企业)管理机制,实行闭合化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坚决杜绝偷排现象的发生。2021年12月23日-2022年11月30日,涉水企业共计申请转运废水5461车次183230.40吨。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转运排水主管网污水至平罗工业园区循环污水处理厂处理共计3970车次131526吨。
二是投资2.74亿元,新建1.5万m3/d污水处理厂项目,该项目于2021年4月29日获得立项审批,2022年5月25日整体工艺段联动调试运行,12月5日完成环保竣工验收,正式投入运行;投资1.64亿元,新建1.0万m3/d再生水资源化利用项目,该项目于2022年3月10日获得立项审批,8月底完成全部建设,12月5日完成环保竣工验收,与新建污水处理厂同步投入运行;投资3562.17万元,建设污水管道主廊架2趟总长6785m,污水管道支廊架3趟总长3879m,2022年4月底全部建成。17家重点化工企业于2022年8月完成“一企一管”建设并顺利通水。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10月、11月对红崖子园污水处理厂连续开展2次监督性监测,水质全部达标。
三是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市纪委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责令平罗县委向市委作出书面检查;对1名县处级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对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1名处级领导批评教育、责令检查,1名政务记过;对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1名科级领导批评教育、责令检查,1名诫勉。
四、验收意见
2022年12月10日,平罗县组织生态环境领域内5名专家及相关部门召开自行验收会议,通过资料调阅、现场核查、专家讨论等方式,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第二十六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验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第二十二项整改任务内容在此项整改任务中涵盖)。会议认为平罗县全面完成各项整改措施,达到预期整改目标,一致同意通过自查验收。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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