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平罗县城市蓝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8日
平罗县城市蓝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县城供水、防洪、防涝安全,改善县城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包括湖泊、湿地、沟、渠等)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湖泊、湿地、沟渠等界线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七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由住建局向社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第九条 县城主要水系按以下标准控制:
(1)唐徕渠、惠农渠渠宽14米,两侧人行道控制宽5米,两侧绿化带各控制宽50米;
(2)第三排水沟、第五排水沟宽25米,两侧人行道控制宽4米,两侧绿化带各控制宽30米;
(3)石嘴山生态经济区金色河宽30米,两侧人行道控制宽4米,两侧绿化带各控制宽20米;
(4)县城康熙饮马湖、康家湖、望芦湖、鸣翠湖、翰苑湖、明月湖、威镇湖环湖控制宽30米,其中:人行道宽3—5米,绿化带宽25—27米;
(5)瀚泉海生态公园湖边控制宽50米;
(6)县城规划区内其他农渠、排水沟控制宽10米,其中:渠(沟)宽4米,两侧道路各宽3米。
县城临水建筑布局以通透为主,高层建筑之间应留较大间距,形成良好视域。严格控制滨水建筑面宽,局部地区布置标志性建筑,形成富有变化的景观展示面。
第十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县城发展和县城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县城蓝线的,应当依法先调整县城规划,再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县城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向住建局提出申请,由住建局牵头组织水务、环保等部门论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土地或水域的,应报县住建局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应恢复原貌。
第十四条 住建局应对城市蓝线定期开展检查,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洪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影响城市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蓝线、服从管理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第十八条县城蓝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违规进行审批及其他管理工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平罗县效能问责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各乡镇的蓝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