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平罗县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2月28日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7日
平罗县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规划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商业广告;牌匾是指经营主体利用自有或租赁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在门楣上方或一侧设置的与其企业登记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
(一)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本县主要大街及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规划。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符合本县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八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高等级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以下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实施审批:
(一)利用街道、广场、车站等建筑物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
(二)利用大型立柱、灯杆、灯箱、彩旗、条幅、电子显示装置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建筑物顶部、立面及建筑工地围栏设置的广告;
(四)利用交通工具、公交站厅、路名牌、电话亭、阅报栏、书报亭、垃圾箱等设置的广告;
(五)利用气球等升空器设置的广告;
(六)利用其它场所、载体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和牌匾。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
(二)持场地使用协议、设计图纸和广告彩图及有关资料,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三)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置审批手续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前内容审查和登记审批手续。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照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并将与设置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许可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其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设置期满前30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批准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和设置人名称;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不得少于两个月。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定期对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进行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和牌匾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对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责令设置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安全隐患期间,设置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四)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每季度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施,应当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设置责任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户外广告和牌匾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维护公共安全。
第十九条 张贴小广告的公共广告栏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涂污和覆盖。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和牌匾场地;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坏。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