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平罗县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偿还政府性债务能力,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规范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使用,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和《平罗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是用于支付或垫付必须由财政负责偿还的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县财政应当按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
第五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三)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四)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五)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六)最终债务人缴存的偿债准备金;
(七)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
第六条政府偿债准备金按照“严格程序、设立专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的原则管理。县财政局设立政府偿债准备金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保证用于政府性债务资金本息的偿还,不得挪作它用,确保政府偿债准备金安全、及时、有效运行。
第七条政府偿债准备金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需要使用政府偿债准备金偿还的贷款,必须是报经政府同意的项目贷款,经县财政局审核,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统一安排,列入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数据库。
第九条政府偿债准备金的使用由贷款主体向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局初审后提出还款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财政局应管好用好各类信贷资金及其他建设资金,并健全和规范政府举债机制,积极筹措落实偿债资金,增加政府偿债基金数额,及时归还到期债务。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偿债准备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