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平罗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平罗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重点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其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市政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公共建筑、服务业以及工业项目等建设活动。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中: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对工程概算进行把关。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建设项目四址确认、面积核定和土地登记。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县监察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环保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管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划分地类,做好建设项目土地划拨、出让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土地确认书后及时委托有关设计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必须报县发改局审查批准立项,并对项目进行抗震设防确认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按照相关程序报县住建局审批。
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初步设计方案,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修建性规划方案报县住建局审定。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程序办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其他规费。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不得放线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建设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建立完整有效的施工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调整规划设计,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应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所有新审批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首期开工建设,建成后由县政府统一按成本价收购,凡不按比例配建的,其他工程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核定房地产项目的实际容积率,作为相关部门认定建设项目是否超过规定建筑面积和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容积率的依据。
第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县住建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内容,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出让用地性质进行核实登记,超面积部分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于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个月内报送全套竣工资料,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国土、建设、环保、人防、地震、供电、广电、燃气、供排水、供热、消防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权证。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财务的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政府投资项目需经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在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的,应按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县财政局依据审计结论和县发改局项目批复文件拨付工程尾款。拨付项目工程尾款时,预留不低于工程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电视曝光等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施工企业,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招投标承揽工程业务,分包建设工程、转包建设工程的,除责令其停工改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电视曝光,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监理不力,未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责令其改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电视曝光,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非法谋取私利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房地产开发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工作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党纪、政纪和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