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权力监督管理

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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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公开工作中,权力的规范、权力的实施、责任追究、权力的监督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平罗县的县乡两级政府及授权单位在政务公开及相关活动中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权力的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PLZW 303  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政务公开平台管理

T/PLZW 304  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监督与考核

3术语和定义

3.1行政权力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4权力的规范

4.1应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经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4.2行政权力清单应当明确行政权力的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主体等内容。

4.3行政权力清单中各项行政权力的设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不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权力可以由规范性文件设定之外,其他行政权力的设定应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

4.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执行的行政权力进行调整:

a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需要调整的;

b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者废止的;

c行政机关实施机构改革,导致执法主体或者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

d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4.5行政权力确需调整的,应当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4.6在申请调整行政权力时应当提交调整的行政权力内容、设定依据、实施机构、运行程序等材料。

4.7政府法制机构对申请调整的行政权力经过合法性审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上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

5权力的实施

5.1实施行政权力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

5.2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行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建立群众建议、投诉和举报制度。

5.3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乡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乡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配合、协助工作。

5.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组织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5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可以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执行。对执行行政权力有异议的,由各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5.6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权力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其回避:

a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b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c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行政权力的。

5.7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完善案卷资料,建立电子档案。

5.8协助县政务服务中心做好进驻行政务大厅的行政权力同步调整公示,并对事项办理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

6责任追究

6.1行使行政权力清单以外的行政权力,应撤销该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6.2责任部门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要写出书面检查,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所在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由单位领导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a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的组织和个人;

b政务服务过程中,对行政对象态度恶劣、引起吵闹或上访的;

c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合规、不公正、不文明,造成恶劣影响的;

d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行使行政权力的;

e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权力的;

f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私财物的;

g工作中吃、拿、要,接受宴请,收受礼金、礼品,影响恶劣的;

h领导错误指挥、授意、指使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事的;

i其他有损于政府形象,损害群众利益的事项。

6.3因工作人员不作为给单位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6.4工作人员失职触犯党纪、政纪,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党员及干部管理权限,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5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6.6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批转的函件,可委托工作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直接调查;对工作人员所在科室因其他原因不宜调查的,本单位责任追究小组直接调查。调查完毕报告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作出决定。

6.7因工作人员过错、失职决定追究责任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当场宣布,说明原因,做好思想工作。

6.8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6.9工作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复合或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6.10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流程见附录A。

7权力的监督考核

7.1政务公开监督考核部门的实施主体为平罗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7.2政务公开监督可通过政务公开平台等方式,具体按T/PLZW 303执行。

7.3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志愿者、新闻媒体等组成社会监督员队伍,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

7.4行政相对人有权查阅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行政权力案卷。责任部门应当提供必要条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7.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责任部门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可以向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7.6监督考核部门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监督考核部门负责调查对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7.7各部门应依据T/PLZW 304对政务行政权力不定期进行自查。

7.8监督考核部门依据T/PLZW 304对行政权力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年底进行考核。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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