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公开基本原则、职责、总体要求和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平罗县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灾、市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财政预决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户籍管理及涉农补贴。
2政务公开基本原则
2.1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便利公众监督。
2.2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2.3除法律、政策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均应列入政务公开事项,且遵循以下要求:
a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b应公开、尽公开。
3职责
3.1县人民政府
县政府是基层政务公开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石嘴山市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组建平罗县政务公开领导机构,指定政务公开机构负责全县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建立健全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保障资源,推进政府网站改版升级和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
——检查政务公开机构工作情况;
——组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3.2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是基层政务公开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应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落实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法律法规、相关标准;
——编制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任务指标、工作规划和计划;
建立、编制平罗县政务公开体系;
——推进、协调、监督、检查政务公开运行情况;
——组织政务公开及相关培训工作;
——汇总各行政部门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3.3相关行政部门
县级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编制和公开工作范围内的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标准目录和其他政务公开建设工作任务,并及时维护更新;
——承办工作范围内的政务公开事宜;
——指导并监督乡镇级与部门相关的政务公开工作;
——组织制定与政务公开相关的标准,并组织实施;
——修订政务公开相关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有效控制,对标准有效性、运行情况提出动态更新和改进意见。
3.4乡镇人民政府
应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承办工作范围内的政务公开事宜;
——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务公开工作;
——指导村(居)务公开工作;
——对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信息反馈和改进建议。
3.5依法授权相关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
应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落实工作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规定的任务;
——做好政务公开事项的宣传和信息反馈工作。
4总体要求
4.1公开事项要求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公开试点领域涉及县、乡两个层级的以下工作信息:
a权责清单;
b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c依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行梳理汇总形成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清单包括公开事项名称、权力类型和责任部门等;
d公共服务有工作流程或办事指南的也应公开。
4.2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4.2.1根据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对照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逐项逐环节梳理,汇总编制形成13套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目录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主动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公开内容、责任主体、规定时限、公开方式、公开属性、职责类型等要素;
b依申请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应包括事项的名称、公开内容、依据、责任主体、规定时限、职责类型等要素;
c负面清单应包括不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等要素。
4.2.2标准目录应实行动态管理,可实时、定时或依据T/PLZW 305对标准目录评价后进行动态调整。
4.2.3政府网站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还应具有智能搜索功能,检索操作简单、方便、有效。
4.3公开内容
政务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应按“五公开”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工作,一般应包括以下信息:
a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
b平罗县区域内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c政府及部门工作目标任务及执行情况;
d各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方法、工作流程、办事结果、收费规定、服务承诺等事项;
e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f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g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执行情况、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h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如行政审批、项目确定、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拆迁安置政策、行政处罚和收费、职称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学校收费和招生、毕业生就业等事项);
i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g行政权力使用情况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k主动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l其他须公开的事项。
4.4公开属性
4.4.1属性分类
公开属性主要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和不公开4种,公开方式可根据第4章政务公开原则并依照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形式。
4.4.2主动公开
对符合本标准4.3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
4.4.3依申请公开
4.4.3.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4.4.3.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b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d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4.3.3应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依法、严谨、规范进行答复,并明示救济渠道。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4.4.3.4依申请公开程序为:申请、答复、公开、公开期限。
4.4.3.5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公开。
4.4.3.6公开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提供。
4.4.4删减后公开
对于公开后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信息,可删减后公开,并注明。
4.4.5不公开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a国家秘密;
b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c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如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
d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e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
4.5公开规定时限
已处理完的政务事项应及时公开其信息,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按照工作进度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随时公开。一般情况下事物处理完毕后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公开。
4.6公开平台
公开可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采用不同的公开平台,应建好并用好各类政务公开平台,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网站应包含公开依据、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方法、政务工作结果等信息,公开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形式。
5监督考核
5.1政务公开责任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制定投诉举报制度、评价改进制度和监督与考核制度。
5.2政务公开责任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按本标准的要求对公开内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定期进行评价,并依据投诉举报、评价、检查结果对政务公开进行持续改进并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
5.3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办公室。
5.4监督考核部门可依据监督与考核制度对上述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年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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