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庆两地分别办结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时间:2023-03-14
来源:扫黄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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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重庆市南岸区分别审理判决一起全国挂牌督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多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案件一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审结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经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钱某、陆某、罗某等9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至1年不等刑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追缴违法所得170余万元。

该案于2021年9月被列为全国挂牌督办案件。经查明,自2021年2月份以来,钱某以牟利为目的,陆续招募被告人陆某、罗某等8人组建淫秽直播表演团队,并以“家族长”的身份组织陆某等人在湖南、广西等地,利用互联网、手机移动网络在多个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淫秽直播表演,通过收取直播平台会员充值、礼物打赏提成非法获利。

案发后,桂林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经过侦查,派出7个抓捕组,分赴多地实施抓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捣毁多个网络淫秽色情直播窝点,查获涉案轿车3辆、手机19部、银行卡16张、直播器材一批。

案件二

近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邹某、刘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判决,其中邹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1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金8000元。该案被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列为2022年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经查,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邹某、刘某等人通过网上网下发布涉淫秽视频APP的下载链接及二维码,截至案发,该APP下载量已达数千人,其中充值会员300余人,犯罪嫌疑人邹某、刘某等人获利2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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