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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02/2023-0000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党群部门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1日
标  题: 平罗县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平罗县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平罗县“数字政府”建设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平政发〔2021〕56号)工作安排,加强我县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推进自主可控和网络安全建设,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市信息化管理和网络安全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类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或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建设(新建、升级改造和扩建等)、信息系统运维、信息化项目服务、信息安全保障、信息系统集成、政务信息标准体系和政务支撑体系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共建,协同高效、数字转型,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开放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县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数字政府办”)是全县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和协调监督,对信息化项目的整合共享、建设应用、网络安全等方面开展前置审查,会同县发改局、审批局、财政局确定县级年度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对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组织开展立项审批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和备案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审计。

县发改局、科技局负责统筹争取国家、自治区、市级信息化政策和扶持资金。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具体承办项目建设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提出信息化项目的申请、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维护。

第五条 我县党政群机关、各事业单位在落实数字政府、网络强县等工作任务时,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或引导社会资本建设或政府采购的非涉密项目,若工程费、设备费及预备费合计总投资超过60万元(含),其规划、建设、验收、监督和考核评价等,适用本办法。总投资低于60万元的,参照本办法开展项目备案和建设指导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要求

第六条 项目方案编制应同步规划、设计网络安全的相关内容,并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等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 项目设计和建设要符合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等要求,促进全县信息系统网络通、数据通、应用通、业务通,项目建成后须优先接入市“城市大脑”集约化平台。

第八条 按照自治区、市、县数字政府建设工作要求,政务信息系统依托自治区政务云平台和市级政务数据中心进行集约化建设部署,项目建设要充分利用区市县三级已建成的应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若系统建设涉及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社会治理、城市管理等内容,需与“我的宁夏”APP和“宁政通”APP进行对接。

第九条 项目建设要符合我县数字经济产业化发展需要,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项目部署要符合区市县IPv6规模部署工作的要求,积极打造IPv6示范应用;项目适用于5G场景的,要积极探索5G示范应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原则上于每年8月前(具体时间根据县财政局要求报送下一年度预算的时间确定)向县数字政府办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填报《平罗县数字政府信息化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附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和投资估算明细。县数字政府办对项目建设计划初审后,会同县发改局、审批局和财政局成立数字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对项目进行会商,制订平罗县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重点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的项目应按照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含运维类)进行分类申报。工程类项目应包含运维内容和至少三年以上的系统免费运维期;服务类项目服务期至少三年,不得包括建设内容。县审批局根据年度计划进行项目立项,县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预算情况进行项目资金统筹安排。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招标投标和安排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项目,经工作专班会商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由自治区、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申报材料抄送县数字政府办。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重点任务需要,结合本单位工作目标和信息化需求,编制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和投资估算明细,并填写项目申报表,以书面形式向县数字政府办申报。

(二)项目初审

县数字政府办按照全县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和网络安全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及投资估算等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提供项目论证方案;总投资400万元(含)-1500万元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总投资15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

(三)项目论证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县数字政府办委托专业机构,或由县数字政府办抽选至少3位信息化领域专家,项目申报单位邀请至少2位业务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进行论证。

总投资60万元(含)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对论证未通过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出具论证意见建议,同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对于论证通过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总投资1500万元(含)及以上项目中,对论证没有通过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出具论证意见建议,同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对于论证通过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论证结果作为项目审批和制定年度计划的重要参考根据。

(四)项目立项

县数字政府办根据项目论证结果,结合我县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组织会商制定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审批局、财政局按照项目立项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分别办理立项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对以下几种情况,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县数字政府办不受理申报申请:

(一)含有机房、网络、云平台、服务器、基础软件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办公电子设备的;

(二)不符合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的;

(三)属于重复设计、开发的;

(四)现有在建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第四章 项目建设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纳入年度预算并正式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网络安全保障、等保测评等制度,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网络安全及运行成效等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县数字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工作专班对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七条 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县审批局提交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调整理由、变更内容及资金概算、有关证明材料等内容)。县审批局开展审议,通过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办理,方可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执行。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概算,原有建设目标不变,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完善优化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县审批局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县审计局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情况专项审计,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未达到建设目标、社会效益不高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进行整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工程和服务。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网信、公安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未规划设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信息化系统不予申报立项;未按要求建设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信息化系统不予验收。

第六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通过初步验收、试运行满一个月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数字政府办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一)总投资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数字政府办从专家库抽取至少3名专家,项目申报单位邀请至少2位业务领域专家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

(二)总投资40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县数字政府办会同县发改局和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根据项目验收情况给出验收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以后数字政府信息化项目申报资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1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建成投入运行满一年的,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县数字政府办和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已经达到竣工验收状态,暂时不能验收或验收通过的项目,要按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网信办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事项,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发改高技〔2019〕444号)执行。

附件:

1.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申报流程图

2.平罗县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申报表

3.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

4.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

附件3

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概况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三)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单位和依据

(四)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六)经济社会效益

(七)主要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二)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及存在问题和差距

(三)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三、需求分析

(一)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

(二)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

(三)信息量分析与指标

(四)系统功能和性能分析与指标

(五)运行环境需求分析

(六)政务信息共享开放需求分析

(七)安全防护需求分析

四、项目设计方案

(一)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二)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

(三)政务信息共享开放设计

(四)应用支撑系统和应用系统设计

(五)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设计

(六)终端系统及接口设计

(七)网络系统设计

(八)安全系统设计

(九)备份系统设计

(十)运行维护系统设计

(十一)其它系统设计

(十二)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

(十三)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

(十四)系统软硬件物理部署方案

(十五)配套工程设计

五、项目组织实施

(一)领导和管理机构

(二)项目实施和运行维护机构

(四)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方案

(五)项目实施计划

六、项目招标方案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

(三)招标组织形式

七、人员配置与培训

(一)人员配置计划

(二)人员培训方案

八、投资概算

(一)概算编制说明

(二)初步设计概算书

(三)资金筹措及投资计划

九、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

(一)风险识别和分析

(二)风险对策和管理

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

3.项目招投标范围和方式表

4.项目资金运用表

5.项目运行维护费估算表

6.信息资源目录

附图:

1.系统网络拓扑图

2.系统软硬件物理布置图

附件: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件4

 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

一、验收时限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县数字政府办和发改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县数字政府办和发改局批复延长,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验收条件

(一)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和使用需要。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全部建设内容组织初步验收合格,经测试和试运行满一个月。

(三)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四)项目已通过档案、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审计、消防等专项验收。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文件及下达投资计划的通知,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的批复,经过审查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

(三)相关部门对有关事项批复文件。

四、验收内容

(一)项目审批情况。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国家、自治区及行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情况。

(五)项目各专项验收情况。

(六)信息资源情况。主要审查项目信息资源建设情况、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情况,以及是否将形成的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全区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

五、验收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

(二)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数字政府办和发改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建设总结报告等材料。

(三)县数字政府办和发改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评估,满足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县数字政府办和发改局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四)县数字政府办和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听取并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检验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和审计情况报告,审查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对投资效益作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县数字政府办和发改局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以文件形式印发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

六、验收结论

(一)验收合格。符合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报县数字政府办和发改局备案。

(二)需要复议。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未全部达到建设目标及效果等原因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或进行合理说明,报县数字政府办和发改局审核通过后,视为验收合格。   

(三)验收不合格。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验收不合格,由县数字政府办和发改局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验收。

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未达到批复文件和合同要求的;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3.项目建设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履行项目管理程序的;

4.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或作出合理说明,以及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应用系统或设备未进行试运行的;

6.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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