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57/2021-0008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城关镇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8日
标  题: 城关镇关于做好2021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城政发〔2021〕66号 有效性: 有效

城关镇关于做好2021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城政发〔2021〕66号

城关镇关于做好2021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

各村委会、站所(办):

为了巩固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平罗县城关镇2021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镇25114.73亩玉米秸秆全部实施机械打捆,彻底杜绝玉米秸秆进队入户和田间焚烧。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910日之前)。各村摸清本村玉米青贮、秸秆黄贮、零散养殖户、秸秆废弃不用户玉米秸秆亩数、本村农户自行实施秸秆打捆的户数及面积,并建立台账。

(二)实施阶段(910-101)。各村联系农机专业合作社对本村所有玉米秸秆(不包括玉米青贮、秸秆黄贮、农户自行秸秆打捆面积)实施打捆,打捆后的成品包由作业公司全权处置,各村积极做好秸秆打捆实施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灭茬阶段(915-105)。重点对109国道两侧、高速公路两侧及南环北环两侧的玉米秸秆打捆后的耕地进行灭茬,灭茬总面积为17000,灭茬费用由项目资金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凡进入各村实施秸秆打捆的作业公司,村委会必须与其签订机械作业打捆合同,明确确秸秆打捆面积,确保本村秸秆打捆作业面积全覆盖。本村农户自行实施秸秆打捆,必须以队为单位实施打捆。

(二)村委会派专人监督作业公司秸秆打捆质量,秸秆留存厚度不能超过3-4cm。村委会监督本村不实施机械收货的农户及时将秸秆进行砍伐,便于实施机械打捆。

(三)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和处罚力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焚烧秸秆行为一次罚款500-2000元,各村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罚款一起。

四、考核奖惩

将玉米秸秆进队入户、秸秆焚烧、遗漏玉米秸秆未实施机械打捆的田块作为考核扣分依据列入年终对各村的考核。

附件:石嘴山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

                                                       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02183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石嘴山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

1.在我市境内,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责令改正,并处以伍佰元以上贰任元以下罚款。

2.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执法主体是公安消防机构。

3.明知禁烧自家的秸秆会造成他人财物顶,失而放任不管,造成损失价值达100元以上的: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价值达100元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财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壹仟元以下罚款。

4.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贰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